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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對上海注冊商標的使用做出了什么規定
作者:上海協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0-06-01 09:01:45
我國商標使用管理的體制采取的是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雙層管理體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標局從宏觀上制定相應的商標政策、商標法規,審定商標注冊,指導和協調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商標管理。商標評審委員會主要處理有關商標使用爭議的問題。
商標經核準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就必須依法行使這種權利,遵守商標使用管理的各項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標專用權獲得有效保護,也避免因為違背法定義務而使自己的權利喪失。商標法對上海注冊商標的使用做出了如下規定:
1、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因為注冊商標轉讓已超出商標使用的范圍,而且注冊商標轉讓有法定的規則,不允許自行其是地進行。自行轉讓的,受讓人不能取得合法的商標專用權。
2、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如果自行改變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因為商標的本質特征在于其區別性,如果在使用中自行改變,就會擾亂商標管理秩序。(注:注冊商標為彩色,在使用時不可改變顏色,注冊商標為黑白色,可任意搭配顏色使用。)
3、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在商標使用中,已經注冊的事項特別是有關注冊商標主體的事項,直接涉及權利的確定和商標的管理秩序,可以依法變更,但不能自行改變。
4、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在注冊商標使用管理中,對商標使用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的法律原則的貫徹和實行。
5、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應當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因為注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如果連續三年不使用,便是商標注冊人放棄了權利,使商標失去了存在意義。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的行為。如果經過商標使用許可而由他人使用的,也應視為商標使用。上面所指的連續三年,是指任何人向商標局提起撤銷該注冊商標申請之日起,連續向前推算三年。長時間不使用注冊商標的,為避免被撤銷,應當在連續三年期滿之前予以使用,只有這樣才能免于受到撤銷的處理。
根據本法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在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中,由于違法行為而被商標局決定撤銷注冊商標的,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而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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